的合伙人,对外代表合伙企业;(三)经全体合伙人决定,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。第十条 合伙人入伙、退伙。(一)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,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,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;(二)合伙人退伙,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,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,可以退伙,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;(三)合伙人擅自退伙后,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;(四)此条款未详尽的,依据《合伙企业法》第六章执行。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、清算。(一)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,自《合伙企业营业执照》签发之日起计算。(二)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;1、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,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;2、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;3、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;4、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;5、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;6、出现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。(三)合伙企业解散时,依据《合伙企业法》进行清算,清算结束后,编制清算报表;经全体合伙人签名、盖章后,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,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。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。(一)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,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。(二)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,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,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、调解解决或者协商、调解不成的, 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。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。(一)本协议一式 份,合伙人各持一份,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。(二)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,合伙人签字后,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。合伙人签名: 身份证号码:合伙人签名: 身份证号码: 年 月 日 共2页 当前为2页 第1页 第2页
|